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解读《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
近日,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是创新社会治理、转变体育发展方式、建立健全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我国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为促进全民健身、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社会体育俱乐部“小、弱、散”问题比较突出,一些俱乐部违规开展培训活动,亟需进行规范并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联合发力,在此背景下,体育总局联合教育部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意见》。
为了做好《意见》的研究制定工作,体育总局牵头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对文件的总体思路、政策举措、管理职责、执法检查等方面开展深入研究和论证,进行广泛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并逐步修改完善《意见》草案。2019年12月,体育总局将《意见》草案印发给全国各地体育部门、总局系统各单位征求意见,2020年3月,书面征求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意见,在研究采纳相关意见后形成会签稿,并按程序会签印发。
二、《意见》的基本框架
《意见》总体考虑是,以推动社会体育俱乐部持续快速发展和规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围绕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坚持注重培育、分类施策、优化服务、加强监管的基本原则,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政策,又有重点地支持承担公益职能的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既强调要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培训行为,又要求对社会体育俱乐部实施全方位的监管,使社会体育俱乐部在规范发展中不断壮大。
《意见》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阐明《意见》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全面支持发展”,从治理结构、评价水平、师资建设、场地设施、赛事活动、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对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支持措施。第三部分为“突出发展重点”,对承担公益职能的社会体育俱乐部予以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第四部分为“规范培训行为”,对于社会体育俱乐部开展培训提出明确要求。第五部分为“强化监督管理”,对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行业协会的自律行为以及信息公开和信用机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第六部分为“加强工作落实”,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意见》的主要任务
(一)多点发力,全面支持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社会体育俱乐部是促进全民参与体育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当前,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快速发展,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相比,总量不足的短板仍然比较突出,需要加大支持培育力度。
《意见》提出要“全面支持发展”,对于在民政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为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提供便利。督促社会体育俱乐部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社会体育俱乐部评级制度,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资质、信用、场地、赛事、服务等状况开展综合评价。加强师资建设,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教练和师资水平提升,聘用外籍教练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场地设施,促进接受补贴的大型体育场馆以及其他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优先优惠向社会体育俱乐部开放。丰富赛事活动供给,构建社会体育俱乐部赛事活动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高度重视发展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问题,加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安全投入,确保社会体育俱乐部安全生产。
(二)分类施策,重点支持公益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体育是一项民生事业,要以服务人民为本。当前,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以及多层次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与体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依然突出,健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基本健身需求,支持公益类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是重中之重。
《意见》提出“大力支持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本身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要通过政策支持,使其把主要精力放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服务上来,成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的重要支撑。面向青少年的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对于体育事业特别是竞技体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是培养青少年后备人才的一个重要渠道,也要重点予以支持。通过重点引导、扶持依托社区、企事业单位、体育场馆举办民办非营利性社会体育俱乐部和面向青少年的社会体育俱乐部,推动各级体育部门将由政府举办并适宜由社会体育俱乐部承担的体育赛事、训练、培训等服务事项纳入指导性目录等措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
(三)明确标准,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培训行为
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对于促进广大青少年开展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技能发挥有重要的作用。当前,一些社会体育俱乐部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培训质量,不利于青少年全面发展,亟待规范完善。
《意见》提出要“规范培训行为”,从明确培训宗旨、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收费管理、科学设置课程等四个方面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安排,要求社会体育俱乐部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培训全过程,防止外来文化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社会体育俱乐部应实事求是地制订发布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严格预付费管理;培训内容和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并在培训中开展反兴奋剂知识教育,严禁组织、帮助、欺骗、教唆培训对象使用兴奋剂。
(四)加强监管,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
社会体育俱乐部日常活动涉及登记、收费、安全、卫生、校外培训、资质等多个部门多方面工作,其监管问题单靠体育部门一家是难以完成的,需要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意见》提出体育部门是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体育部门应加强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教育部门应健全学校与社会体育俱乐部的沟通合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应依法对民办非营利社会体育俱乐部履行登记管理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的登记、价格、广告宣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等方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社会体育俱乐部所依托体育场地设施及赛事活动的安全、卫生和消防工作等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体育单项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是促进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体育俱乐部主要以运动项目为载体开展活动,体育单项协会在规范运动项目发展方面承担重要责任。目前,一些社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大多与行业规范缺失、业务标准不健全有关。《意见》提出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规范,通过完善相关业务标准、行业规范等方式,提升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化水平。并提出鼓励和支持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建立服务平台,公开相应信息,做好相关服务。
四、《意见》的贯彻落实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指导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重要文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意见》明确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规范有序发展的责任,要定期集中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摸排,督促存在问题的社会体育俱乐部逐一整改到位。各级体育部门和单项体育协会以及教育、民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通过抽查检查、等级评定、年度报告信息公开、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社会体育俱乐部负责人、资金、按章程开展活动以及安全、卫生等情况进行监督。
《意见》印发后,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开展社会体育俱乐部专项检查工作,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体育总局将适时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