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来源: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   发布日期: 2021-07-26 1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21年7月19日



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零出现”为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政同责,严肃追究在兴奋剂违规中失职失责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坚决做到“零容忍”。
第三条 对兴奋剂违规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以兴奋剂违规调查和失职失责调查为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等作出。不属于体育总局管理的,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纪委监委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等作出处理。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体育总局应深入研究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把握反兴奋剂形势,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体育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主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地区、各单位履行主体职责,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承担所管理项目、赛事和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
各单位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决策部署;厘清反兴奋剂工作责任链条,建立分层级的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位;按照要求建立专门的部门或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配备专项经费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深入排查兴奋剂风险,建立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加强兴奋剂背景审查;及时请示、报告反兴奋剂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承担承办赛事、参加赛事和本地方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
各地区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决策部署;强化人员力量,投入专项经费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深入排查兴奋剂风险,建立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加强兴奋剂背景审查;及时请示、报告反兴奋剂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八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履行反兴奋剂责任。发生兴奋剂违规,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发生严重兴奋剂违规问题的,可取消违规项目全国性赛事办赛和参赛资格等。
对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规取消其相关奖励、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揭发他人兴奋剂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抗拒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同一个人、单位或地区连续、反复发生兴奋剂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重要敏感时期发生兴奋剂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一案双查”,对反兴奋剂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调查报告上报相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国家队运动员及重大体育赛事发生的兴奋剂违规,在运动员管理单位调查基础上,由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调查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失责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报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分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反兴奋剂及直接分管运动项目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项目主管和相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处理不恰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来源: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   发布日期: 2021-07-26 16: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各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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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工作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兴奋剂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根本遵循,以“零出现”为目标,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政同责,严肃追究在兴奋剂违规中失职失责单位和相关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领导责任,坚决做到“零容忍”。
第三条 对兴奋剂违规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应以兴奋剂违规调查和失职失责调查为基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等作出。不属于体育总局管理的,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纪委监委和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等作出处理。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体育总局应深入研究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全面把握反兴奋剂形势,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做好重大事项决策,协调重大问题解决,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体育总局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工作体制机制,制定切实有效的反兴奋剂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主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地区、各单位履行主体职责,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第六条 体育总局各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承担所管理项目、赛事和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
各单位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决策部署;厘清反兴奋剂工作责任链条,建立分层级的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位;按照要求建立专门的部门或办公室、明确专职人员、配备专项经费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深入排查兴奋剂风险,建立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加强兴奋剂背景审查;及时请示、报告反兴奋剂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承担承办赛事、参加赛事和本地方运动队反兴奋剂工作的主体责任。
各地区应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反兴奋剂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体育总局反兴奋剂工作决策部署;强化人员力量,投入专项经费开展反兴奋剂工作;深入排查兴奋剂风险,建立兴奋剂风险防控体系;监督和协助运动员填报行踪等相关信息;严格执行兴奋剂违规处理决定,加强兴奋剂背景审查;及时请示、报告反兴奋剂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 责任追究方式和适用


第八条  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应认真履行反兴奋剂责任。发生兴奋剂违规,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第九条  对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整领导班子等。
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发生严重兴奋剂违规问题的,可取消违规项目全国性赛事办赛和参赛资格等。
对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依规取消其相关奖励、项目申报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揭发他人兴奋剂违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干扰、妨碍、抗拒调查处理的;
  (二)教唆、帮助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同一个人、单位或地区连续、反复发生兴奋剂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重大体育赛事活动期间、重要敏感时期发生兴奋剂违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管理单位应“一案双查”,对反兴奋剂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失职失责行为进行调查认定,调查报告上报相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总局,根据单位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国家队运动员及重大体育赛事发生的兴奋剂违规,在运动员管理单位调查基础上,由体育总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调查认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失责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建议,报体育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分清责任。单位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反兴奋剂及直接分管运动项目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项目主管和相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宣布并督促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进行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发现事实认定不清楚、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处理不恰当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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