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277E/2023-17611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2023年07月27日
- 标 题:
- 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发文字号:
- 柳体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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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促进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和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经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在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高中阶段学生和3-6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校外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活动的培训机构。
其中,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机构指2021年9月9日前已经取得办学证照的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培训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公益属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遵循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具备本细则规定的举办条件,自觉加强党的建设,接受体育、教育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一)举办者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
信企业名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培训机构的自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培训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本细则规定可以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之外的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5.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一个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细则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用。
营利性培训机构开办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名称一般按“机构名+地点+组织形式”格式取用;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办分支机构。新设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训机构,其名称前原则上应冠用属地县(区、新区)名,不应冠用市以上行政区划名。
(三)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培训机构正式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支部书记应参与培训机构决策。
(四)章程及规章制度
非自然人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一般应载明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并完善教学教材管理制度、安全(安保、消防、防疫、卫生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招生和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和考核制度、课程备案和信息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培训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当在培训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办学资质:机构设立审核同意意见书或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民办非企单位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消防验收:有效的消防安全许可证(或合格证、安全检测报告)或消防备案凭证,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3.行政、安全等重要管理人员信息:照片、姓名、职务等;
4.教学教研人员信息:照片、姓名、任教课目、资格证(复印件)等;
5.课程情况:课程名称、课程内容、培训课时、培训时间与跨度、班次安排表、培训对象等;
6.招生简章和最近的年度报告;
7.收费情况:收费项目和标准、收退费制度、咨询电话、收费额度警示语(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等;
8.合同样本。即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
9.办学承诺:经营范围、办学方向、教学内容、教学活动时间、规范收费、接受资金监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宣传合规等内容;
10.辖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投诉举报电话。
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全面、完整、准确。有网站或公众号的,还可进行网络公示。
(五)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所设置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确保培训活动正常运行。设立营利性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分支机构每个增加资金不少于1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民办非企业单位培训机构不少于10万元(其中,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注册资金应当存入培训机构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资产应载明举办者(或联合举办者)产权,能够提供有效验资证明。
三、场所设施
(一)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办公与培训场所应在同一县(区、新区)。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在提供房屋产权材料外,还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不应少于2年,自动续租等特殊情况下不应少于1年。租赁合同到期3个月前,应当提供续租合同(协议)。
(二)培训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所应符合住建、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潜水、攀岩、滑雪等)的课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三)培训机构教学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所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生人数,其中培训场所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备与所开展体育培训运动项目相适应的场所空间。要按照国家有关采光和照明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其中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类培训项目,机构应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开办场所存在噪音危害的,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的,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必要性隔离带。
(四)培训不得选用地下室、半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非特殊情况下,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的教学场所楼层不得高过3层。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
(五)培训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贯彻落实教育部、应急管理部《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使用室内场地开展培训的,应定期对场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疏散通道指示图及消防安全宣传图示等张贴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20天,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如地震、火灾、学生严重受伤等)并周期性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预有或发生疫情时,要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主动配合防疫部门处置。培训机构应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要求或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为参加高危险性项目培训的人员购买专门保险。培训开班时,应当安排安全教育内容。
四、从业人员
(一)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培训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力,符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未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且非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其中聘用教学教研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
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5.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执教体育项目的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7.二级及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
以上资质应当能够从体教联盟app、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网络管理平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官网、中国教师资格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定机构官网、广西青少年体育信息管理系统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到。特殊情况不能查到而需要认证的,可到具有相应权限的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其中,持有二级及以上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者还应具有参与过执教项目运动训练或本专业培训的经历,并已纳入柳州体育指导服务平台正常管理,未纳入平台管理的须到市体育局办理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录入。
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培训机构还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查询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9号)要求,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申请查询拟聘用工作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不得聘用。
(二)人员配备
培训机构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的教学教研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生与教学教研人员配比。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生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生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教学教研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财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三)人员管理
1.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2.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
3.培训机构应根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体育部门或相关体育协会举办的线上线下教育培训。培训机构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4.培训机构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等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五、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应树立“健康第一”理念,根据青少年身心成长及体育运动科学发展规律,开展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的专项运动技能培训。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和体质伤害。培训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培训机构所开展的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体育总局或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青少年儿童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教学大纲和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培训应采取走训形式,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一般应选用国内正式有效出版物,也可由机构自主研编内部培训材料。无论哪种培训材料,都要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机构须按照审核人员资质要求遴选组建内部审核队伍,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在培训机构内部审核基础上,由属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部审核。严禁使用低俗违法、盗版侵权的培训教材和资料。培训材料应递交属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机构招生简章、自有平台上公示。同时须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副实问题发生,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禁止向受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培训机构应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与培训对象监护人签订服务合同,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培训对象)合法权益。未经培训对象监护人同意,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向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收集与培训无关的信息,不得泄露所掌握的培训对象及其监护人的信息。
培训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做好校外培训广告管控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得在主流媒体及新媒体、网络平台以及公共场所、居民区、校园内及周边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招生章程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生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六、审核登记
培训机构审核登记依据行政职能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核同意后,到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流程如下:
(一)名称预审
举办者持登记(行政审批)机关制发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表及要求的相关材料,经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所在县(区)登记(行政审批)机关办理名称预审,确定培训机构使用名称,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审核意见,或企业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已经登记设立并正常运营的培训机构,原名称可以继续使用。
营利性培训机构开办的分支机构,按分支机构所在地实行“一点一址”、“一点一名”、“一点一审”,也需要进行名称预审和设立申请审核与登记。
(二)设立申请
举办者须到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提交如下材料:
1.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培训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或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
2.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附件1);
3.培训机构章程(自然人培训机构招生简章);
4.从业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及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填报《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备案表》(附件2):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教学教研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其中,个别暂未聘用的后两类人员的证明材料可在机构完成登记或开办培训之前提供;
5.足额办学投入(开办资金)的有效验资证明;
6.培训计划或教学大纲;
7.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附件3);
8.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内部审核报告表(附件4);
9.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内部审核队伍人员资质情况(附件5);
10.培训机构设立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个人征信报告(可到当地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自助打印);
11.培训机构全体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附件6);
12.培训场所房产(场地)权属证明;租赁场地的,还应当提交租赁期不少于1年的租赁合同(协议);合同(协议)到期时间不足3个月的,同时提交续租合同(协议);利用政府倡导仓库、厂房、桥下空间等改造的体育场地,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已设机构使用自建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13.培训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应当标明实际用于教学的区域及面积;
14.培训场所消防安全许可(合格)证或消防备案凭证、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具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之一);备案已抽查的,提供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结果通知书;用于训练而非办公的室外体育场地设施,可不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但须符合国标《公共体育设施 室外健身设施应用场所安全要求》;
15.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16.上述材料需提供纸质版3份和扫描电子版;
17.各县、区、新区体育行政和市场监管、民政(行政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培训机构设立者、培训机构法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由审核部门在信用中国网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并截图);培训机构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未被列入活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由审核部门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并截图)。
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培训机构申办材料20个工作日内通过实地勘察对材料的真实性逐项进行核实,将检查核实情况详细填写到专用检查记录本,并由检查人员和受检机构现场负责人签名。达到设立条件的,及时向申办者出具3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附件7),在审核部门意见栏填写“同意设立”并盖章。未达到设立条件的,应当给出具体意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上述材料和审核意见书留底备案。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的培训机构,应同时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行政审批)部门申办相应《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三)办理登记
举办者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培训的,还须提供《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和登记审批部门所需其他材料到属地同级市场监管或民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培训机构登记手续,获取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
举办者取得培训机构证照后5个工作日内持证照并选择联系符合条件开设预收费资金监管账户的银行到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双方(培训机构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及时开设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七、财务资金管理
(一)财务管理
严格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培训机构应规范财务管理体制、资金筹集、资金运营、资产和负责管理、收益分配等工作。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3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和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审计结果;建立会计资料档案并妥善保管,以供相关管理部门检查抽查。
(二)资金托管
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采取银行托管方式进行培训预收费资金监管。培训机构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并报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设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托管银行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授权,根据培训课程结消情况将收费资金划拨培训机构自有资金账户。
(三)平台监管
培训机构应全部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全流程监管。培训机构应按照平台管理要求,提前准备相关资料信息,联系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开设资金托管账户后及时完成监管平台的注册、机构信息录入与审核、监管账户核验与支付渠道开通、运营管理信息完善与订单生成等工作。
(四)收费管理
1.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校外培训。
2.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除在办学场所公示栏及自有网络平台公示外,应于培训服务前向受训学生家长明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
3.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收取培训费用,不得强制、诱导学生使用消费贷款,收取培训费用时不得捆绑贷款、保险等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4.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销售情况开具发票,不得填开虚假发票,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个人名义开具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白条”等替代收付款凭证。
(五)退费管理
1.受训学生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双方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签订的培训合同中的第六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2.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至少提前半个月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
3.学生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生的合理诉求。
4.学生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学生与机构协商解决。②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④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年检、变更、续签和注销
(一)年检年报
培训机构每年5月前持登记管理部门规范的年检(年度)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所属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检初审(设立不足半年的除外),尔后将初审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同级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年检。登记管理部门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年检具体时间和所需材料以登记管理部门通知为准。年检情况由登记管理部门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通报本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二)变更
培训机构名称、章程、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注册资金、地址(含办公地、培训地)、培训项目、培训对象等事项变更,须提交申请,经属地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本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三)续签
培训机构每满2年须办理续签手续,到期前1个月内向属地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出具审核意见书。如涉及变更事项的,须办理变更手续。
(四)注销或撤销(吊销)
连续两年未接受或未通过年检(年报),或达到其他被撤销(吊销)情形的培训机构,由属地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撤销(吊销)。不再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应及时停止招生,并主动到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办学申请,经属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培训机构举办者变更、机构分立、合并与终止注销时,应当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对机构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全面清理。机构自行提出终止的,由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注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机构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工作。
九、监督管理
市、县(区、新区)两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设立审核(含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年检、变更、注销前置审核工作,建立健全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措施,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充分发挥“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作用,加强统筹协调,与相关部门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共同进行日常监管。
民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法人登记、变更和注销管理,开展等级评估、年度检查,会同体育部门依法查处违规从事营利性行为。划转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方面监管,查处相关违法违规培训行为。划转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做好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管理工作。
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培训机构检查排查(含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的检查排查),其中暑假、寒假应当安排检查,检查排查情况及时报送市体育局;注重发挥基层网格管理和体育协会行业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机构培训资质、场地设置、人员管理、教学教材管理、安全管理、招生收费等方面问题,责令培训机构限时整改。对拒不接受检查和整改、存在严重失信、弄虚作假和违法违规问题的培训机构,及时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取缔办学资格,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将合规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全流程监管的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黑白名单及时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网络平台向社会公示。
各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培训机构档案管理,安排专机、专柜存放档案资料,按年度、分类别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负责人发生变动时,要及时组织工作和档案交接。
十、附则
(一)本细则实施前未重新审核的已登记设立未注销(撤销、吊销)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需要继续举办的,须按本细则要求进行审核登记。
(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学龄前儿童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新设申请。市体育局不再受理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申请,转由当地县(区、新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柳州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柳体通〔2022〕27号)不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
2.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备案表
3.柳州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教材备案表
4.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内部审核报告表
5.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内部审核队伍人员资质情况
6.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和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7.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核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