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简称《体育法》),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于2023年1月1日印发实施。为适应当前国家关于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最新要求,自治区体育局结合全区体育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后修订了2021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形成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的过程和法律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体育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2023年以来,自治区体育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办法(征求意见稿)》共计四次向14个设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体育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以及通过自治区体育局网站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对所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整理、归纳、论证,最终形成意见采纳情况汇总表。根据采纳意见与自治区体育局法律顾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通过自治区体育局党组会议进行集体讨论审核。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8章61条,即总则、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育赛事活动服务、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较修订前增加1章1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增加行政许可。按照《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增加一章“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明确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监督检查等规定。
二是规范赛事主办、承办单位申报审批环节。在第二章第十条增加相关条款,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内举办的国际和国内体育赛事活动,需由自治区体育局或广西体育总会共同主办、承办或作为指导单位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原则上提前报自治区体育局批准同意。除了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需要行政许可的体育赛事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广西区域内开展体育赛事活动以及公安等部门另有规定的,对其他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作审批。全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三是完善赛事组织。在第四章“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增加相关条款,完善赛事组织规定,如明确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志愿者的招募、培训、保障和激励等工作;完善体育赛事活动保险制度;明确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建立健全赛事活动“熔断”机制,明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启动“熔断”机制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相关人员的办赛、参赛、观赛义务;明确体育赛事活动广告和宣传内容应当确保合法、真实、健康、向上等。
四是健全服务保障。在第五章“体育赛事活动服务”明确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体育赛事活动的职责,鼓励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体育赛事活动拉动作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明确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应急工作机制;鼓励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体育赛事活动信息服务;增加体育赛事活动志愿服务规定。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在第六章“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明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信息收集,提出整改意见;向社会推介组织规范、运行良好、保障到位、整体水平高的体育赛事活动。
六是强化法律责任。依照新修订的《体育法》,增加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规行为、利用体育赛事活动从事赌博活动、违规使用兴奋剂等问题的法律责任规定,增加对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纠纷可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同时修订部分处罚条款。